中汉国在确定好了基本的政治和军事制度以后,规定了兵役制度,走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道路方式。
义务兵指的是凡是家庭名下有土地田亩的人,家中所有男丁年满十六岁,若是没能考上大学堂者(注:教育制度体系为乡小学、县中学、府大学、省太学、中央国子监),则必须参军服役,义务兵役期为五年,期间没有军饷,服役期满后,可以选择留下成为志愿兵领取军饷,也可以选择退役,退役后则会优先分配地方基层职务。
胆敢自残、买卖人役、装病、中途退缩者,一律没收名下土地并严惩不贷。
对于那些无田的男丁,虽然不强制当兵,但是也要固定期限服劳役,除非考试高中,否则难以进入政府部门工作。
说到考试高中问题,中汉国皇帝张鹿安宣布在境内改革科举制度,按照张鹿安的设想,未来的主要官员将会全部从国子监中通过严格考试的方式来挑选。
国子监将会成为基层官员的培训基地,但是进入国子监的要求将会大大提高,那就是监生必须要通过乡小学五年、县中学四年、府大学三年、省太学两年的学习,顺利毕业之后才能通过每三年一次的科举考试进入国子监,不得再有荫封和花钱购买的情况发生。
为了避免读死书、钻漏洞的情况发生,还特别规定,若是太学生连续三届都没有考入国子监,则失去继续考试的资格,只要从省太学毕业,可以充当地方教员。
只是教育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至少需要十四年的时间,在此之前,张鹿安将会在境内召开五届恩科,凡是年龄已过小学年纪的,都可以直接来到南京参加科举考试,对于考试通过者则是酌情授官。
考试的内容不再是科举八股文,而是以时论为主,兼顾算学、文字、科学等综合方面的考量。
为了不使读书人无所适从,张鹿安责成张可仕、刘若愚领衔,率领大儒吴伟业、黄宗羲、金堡、王家琦、侯恪、周逯、吴森等学者主持编写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材,将原本的儒家经典进行传承的同时,增加了明算、中医等内容;
在各省首府建立太学堂,筹建大图书馆,允许各大学自行编撰教材,但是必须经过礼部和宣传院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为了给广大学子以上升的希望,中汉皇朝发布了《考试大纲》和《考试纪要》等文件,划定了学术、知识的考核范围,宣布将在扬武三年在南京召开第一届中汉朝科举考试。
中汉皇朝的这个举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江南学子们的热情,他们开始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纪要》的要求,自行寻找相关资料复习,备考两年后的第一届春闱考试。
重建了科举考试秩序后,张鹿安还把眼光放在了经济建设上,重申了保护商人的原则,严禁私设关卡、严禁苛捐杂税,将之前在山东俘虏的商人梁嘉宾、范思疆给放了出来,让他们与中汉皇商张富、张荣、陈新满、程壁等一起,大力发展境内的工商业。
为了筹措军费,也是为了促进境内的商品交易和流通,扩大商税的增收,张鹿安经过与度支院的院使陈新天和长期负责军中粮饷的王家琛进行商议后,决定组建钱庄和货币的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注:“银行”一词最早出现于北宋时期),规定统一全境的货币发行,只能由中央银行进行铸币和发行,其余一律视作伪造,伪造货币者严惩不贷,轻则流放,重则杀头。
中央银行的首任银行行长王家琛,经过一番综合考量后,决定按照九比一的比例发行“中汉宝钞”,即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中,有九成是铸币,一成为宝钞,为了防止宝钞的烂发,特地固定宝钞的最大面额为十银元,其余还有五银元和一银元的面额;
将中汉政权现在所掌握的金银储备中,拿出大部分金银,铸造统一的金币和银元,按照一金币等于十银元,一银元等于十角钱,一角钱等于十分钱,一分钱等于十文钱的标准,铸币便分为金币、银元和铜板三种形式。
其中金币正面为一个“壹”,下方刻有“扬武元年”的字样,背面为一条八爪飞龙的图案,又称“龙币”;
银元作为基本货币材质,面额“元”“角”“分”均为实心铸币,一银元最大,为99纯银合金(加固),正面为“壹元”,下方为“扬武元年制”,背面为“泰山、长江、黄河的图案”,又称为“山河元”;
“角”为九成银,略小,正面为“壹角”,下方为“扬武元年制”,背面为刀、剑交接的图案,又称为“刀剑币”;
“分”为半银合金,正面为“壹分”,下方为“扬武元年制”,背面为下方麦穗交叉,上方有个圆日的图案,又称为“嘉禾币”;
“文”钱为铜质,为方孔圆形状,正面为“扬武通寳”的字样,背面为“天下太平”的字样。
为了加强货币的市场认可度,中汉政府还规定,公务人员发饷银首先使用新式货币进行发放,以后缴税全部必须以新式货币进行缴纳。
做好经济方面的基础支持后,中汉朝廷下令开放上海、宁波、台州、温州、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为通商口岸,给予优惠的招商条件,将基础商税税率设定为“三厘”,除非关系国计民生之货物,一律不得擅自加税,吸引海内外商人前来贸易。
为了杜绝矿乱和食盐的走失,减少不稳定因素,中汉朝廷还将盐铁矿物收归国有,大力开办沿海盐田和四川的井盐,将关系居民生活的食盐价格给降到极低的水平,严禁私自采矿,由国家层面组织力量对现有的矿山进行开采和冶炼。
对于那些反对盐铁专卖的既得利益者,中汉朝廷也没有丝毫惯着,只要有苗头,全部抓起来绳之以法。
对法律依据进行改革,在原来的《大明法典》的基础上,变更为《中汉法典》,规定除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谋逆、谋叛在内的七宗重罪执行死刑外,对于其余的犯罪行为,恢复唐时的刑法方式,执行“流徒杖笞”的形式,加大流放的占比程度,间接增加人口区域政策调整。
中汉皇朝多管齐下的经营方式下,整个长江流域迅速的安定下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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